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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德國、日本、美國、瑞士、加拿大等發達**就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已經建立起從廢物產生源頭到水泥廠處置的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既考慮污染物排放、又要保證水泥和混凝土的質量,是一種基于全生命周期考慮的系統。歐盟**利用水泥窯處置廢物的技術與應用居于世界前列,此方面的法規、標準也比較完備,對可以在水泥廠處置的廢物種類作了規定,并分門別類地規定了在水泥廠具有不同用途(替代燃料、替代原料、混合材料)的廢物中各種重金屬的**含*限值,對部分重金屬還給出了其在熟料和水泥中的**含量限值,同時也制定了焚燒危險廢物的水泥回轉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與發達**相比,我國還沒有建立適用于水泥工業處置廢棄物的法規、標準體系。我同于1996年4月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其中對危險廢棄物污染防治進行了特別規定。**環境保護總局、**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科學技術部于2001年12月出臺了《危險廢棄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指出“危險廢棄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棄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棄物”。GBl8484-2001《危險廢棄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的10種重金屬元素中,汞為易揮發物,鎘及鉛為難揮發物,砷、鎳、鉻、錫、銻、銅、錳為不揮發物,這些重金屬離子大部分固熔于熟料中,小部分在水泥窯及其后續除塵系統問通過回灰等方式形成循環,氣態形式的排放量較低。該標準中規定的危險廢棄物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砷的限值是與鎳一起計算的,為砷、鎳及其化合物在不同焚燒容量時的**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取l.Omg/m3(以11%O2(干氣)作為換算基準)。
為了科學、規范地推動水泥工業處置廢棄物的發展,**相關部門近幾年也開始組織制定相關法規、標準。近幾年來全國人大、科技部、發改委等中央政府部門都先后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政策以支持生活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
河南鄭礦機器有限公司生產的水泥回轉窯設備不僅在水泥、石灰、建材、冶金、化工等*域應用廣泛,在水泥回轉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方面也有很好的用途,鄭礦機器設計制造的回轉窯設備在性能上具有**水平,產品暢銷全國,為水泥回轉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貢獻力量。